5月17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例会由谢德辉律师和姚依林律师主持。
案情介绍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
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项目。
2013年6月26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相关工程事项。合同签订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期间,因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发函联系,要求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逾期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
2014年4月、5月,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德惠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委托德惠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2014年11月3日,德惠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结算审核报告》。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惠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审计报告中加盖公章并签署审计汇总表。
2014年11月24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拍卖涉案工程的通知。
2014年12月1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筑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的承建方。项目开工以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项目产值2.87亿元。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2月5日批准涉案项目停工。
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一案。
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民初3号民事判决:
1.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
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内对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初字第25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自制承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现已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根据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影响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此时,如果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则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途径.因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在6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启示
1.即使承包人未取得法院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文书,承包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主张在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承包人应在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的规定延长至18个月。
>3、承包人通过书面发函方式向拍卖在建工程的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受偿权的合法行使方式。
律师建议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容忽视的,其中司法鉴定至关重要,它关系着发包人、承包人的切实利益。关于工程问题的司法鉴定建议可以分为四个步骤进行,即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问题鉴定、工程质量解决的方案鉴定、方案确定之后的相关造价鉴定。只有踏实走好每一步,才能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是具有一定优势的法定权利,但是具有相对性,即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和普通债权来说处于优先地位,但是对于支付了绝大部分及全部购房款的消费性购房债权人来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处于劣势。因此,实习律师及刚执业律师应当注意识别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权利排序,它们的先后顺序可以总结为:支付了绝大部分及全部购房款的消费性购房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解德辉律师和姚轶林律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经典案例的分享和指导,使各实习律师受益匪浅,大家学习到了承包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知识点。解德林律师提出的关于工程问题中的司法鉴定和几种权利排位的宝贵建议,给实习律师们留下深刻影响,也为实习律师今后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指明了诉讼思路。(通讯员:邵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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