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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的专用商标权,滨河集团需赔偿五粮液经济损失900万元。
滨河集团还被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九粮春'和'九粮液'或显著标有'九粮春'和'九粮液'的白酒产品。
五粮液滨河集团的商标纠纷起源于多年前。2010年,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发现市场上有很多‘N粮液’。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了九粮叶、九粮春一案。2014年1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和'九粮春'酒类产品不侵犯'五粮液'和'五粮春'商标权。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1月,该案由最高法院审理。到今年5月底,最高法院已对‘九粮液’和‘九粮春’侵权案作出再审判决。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滨河集团在其产品的瓶体和外包装上显著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样的写法与五粮液公司近似。这反映出滨河集团明显具有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因此,滨河集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