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协议可以重新签吗,要注意哪些细节?
在日常经济交往中,总经理一般业务协议或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充分发挥集团制度优势,扩大担保规模,提高开发效率,积极有效支持融资业务快速发展。所谓“总对总”协议,通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两个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包括总行主管,如总行(一级分行)可以代表下级(二级以下分行)签署相关协议,二级分行可以执行总行或一级分行签署的相关协议,总行和分行可以根据该协议办理相应业务。
各基层单位基层行开展营销活动,无需根据总经理签订的融资合同另行签订融资协议,在总经理协议框架内开展融资或贸易等相关业务。但是,在使用过程中,注意还是关键细节:
第一,协议的有效性和使用范围。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确定协议是否到期,也就是有效期,有没有瑕疵,比如印章的规格是否齐全,印章的规格是否清晰完整,名称是否一致,双方填写是否正确等等。
第二,协议已经到期。协议实施后有效期已过,但协议规定,如无异议,本协议可延长一年。这类条件协议的当事人应有书面说明或协议材料,由双方签字确认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