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消息,据天眼查App报道,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双坛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判庭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2020年1月,贵州茅台发现天猫网站上一家名为“万酒酒专营店”的网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一款名为“双潭茅台镇原浆酒”的白酒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侵权产品)。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贵州茅台”使用的包装装潢风格在色彩搭配、图案布局、文字排列等方面高度相似。涉案侵权产品标有“贵州双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等相关信息。
经查,上述网店经营者为被告北京Wanjiu.com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白酒的包装、装潢与原告“贵州茅台”使用的包装、装潢相似,很可能混淆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作为相关产业的经营者,仍生产、销售涉案白酒产品,明显有执着于“贵州茅台”的意图。
被告万九。双潭酒业公司、茅山酒业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由被告双潭酒业公司生产,被告万酒公司销售。com。涉案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和瓶身上均标有被告双坛酒业公司享有的“双坛”商标,标有被告双坛酒业公司的公司名称。贵州茅台镇是地理标志,被告双潭酒业公司、茅山酒业公司有权标注瓶身和外包装;在瓶口系红丝带是白酒包装的常见特征。
因此,涉案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涉案权利产品不相似,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侵权产品销售价格低,贵州茅台陈述的经济损失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贵州茅台主张的外包装装潢和瓶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色彩、造型的选择和布局上体现了其独创性,具有鲜明的视觉效果和特点。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包装装潢是白酒行业的一般包装装潢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茅台公司涉案的“贵州茅台”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影响力商品的包装装潢。
与原告主张的产品相比,涉案侵权产品的纸箱包装装潢与瓶包装装潢在图案布局、瓶体形状、标签颜色、文字颜色、排列顺序等方面高度相似。只是商标、厂家和部分字体略有不同。而且两者都属于白酒产品,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贵州双坛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连带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被告北京Wanjiu.com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739元。这个判决是一审的最终结果。(文|艾财经实习生徐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