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的进口商品。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是假货,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重庆的这个案例或许能告诉你答案。
雷在某酒厂购买了3瓶进口红酒,拿到手时发现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因怀疑买到了假酒,雷将酒厂告上法庭。近日,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酒厂返还牟磊红酒货款4140元并支付其赔偿金4.14万元,牟磊返还红酒3瓶。
2021年,雷在重庆石柱某酒厂购买红酒3瓶,共计4140元。涉案红酒为进口食品,产地为法国。红酒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牟磊怀疑自己买到了假酒,遂向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酒厂退还货款4140元,并依法支付10倍价款赔偿金41400元,共计45540元。庭审中,某酒厂认可涉案红酒为2016年进口,并提供了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石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注中文。依法应当有说明的,也应当有中文说明。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某酒厂也未提供采购订单等证据证明红酒来源合法、质量合格。某酒厂违反上述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判决:某酒厂返还牟磊红酒货款4140元,并支付其赔偿金41400元,牟磊返还红酒3瓶。
对于石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某酒厂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某酒厂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10倍的赔偿金。涉案产品属于预包装进口食品,产自法国,但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标明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名称等。普通消费者无法对产品安全做出正确判断,无疑将消费者置于危险之中,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某酒厂在进货时有能力检验,但由于自身原因未尽到法定检验义务。其行为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牟磊主张十倍赔偿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酒厂是否应该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倍赔偿的适用情形之一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案件涉及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条,可以得知,预包装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以及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前述内容涉及食品安全,进口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经营场所普通消费者无法识别产品来源、产品成分和保质期。它会误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判断,以及酒厂未能提供原始采购订单和其他证据来证明食品
某酒厂未完全履行进货检验职责。《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保留相关凭证。检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中文标签是产品的外部标志。某酒厂在进货时有能力检验,但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检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雷某某作为消费者可以主张酒厂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意在惩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赔偿是惩罚性赔偿,其适用以经营者的“明知”为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不限于侵权赔偿“填补损失”的一般原则。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十倍价款或者同时赔偿三倍损失,也可以只赔偿十倍价款。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经营和购买进口红酒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购买日期,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重庆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