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包头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案是包头中院以“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购买他人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其中张某某伪造、制造的两个注册商标数量为69940件,其中蒙古皇家酒盒(39度)12600个,蒙古皇家酒盒23700个,蒙古皇家酒盒(39度)3120个,蒙古皇家酒袋115660个。范某某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用于销售的有50856件,其中酒类商标4800件,蒙古皇家葡萄酒商标46056件。经内蒙古王猛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上述被查封的注册商标为未经授权或非法使用两公司注册商标印制的包装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以销售牟利为目的,非法购买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且尚未出售。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将择期宣判。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包头中院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统一裁判尺度,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对恶意侵权行为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对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和实现创新价值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