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货物运输引发的索赔案件。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确定物流公司赔偿损失。
2020年4月的一天,正在家中忙碌的张女士收到了一份来自远方的快递。当她打开快递时,发现将近一半的走私酒已经坏了。张女士认为这批走私酒价值不菲。趁送货员还在,张女士赶紧联系了发货人和承运人。货主童女士多次与张女士及物流公司协商,赔偿金额相差太大。协商未果,童女士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童女士与被告物流公司持不同意见。原告称,“我邮寄到山东的私酒已经包装好了,邮件中明确写明邮寄物品是酒,属于易碎品。没想到,将近一半的货还是坏了。我要求快递公司按照酒的市值赔偿2.4万余元的损失。”被告物流公司辩称:“原索赔损失过高,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货物保价只有1600元,物流公司只赔偿保价部分。”
在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考虑到本案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快递运输合同纠纷,为尽快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审判长在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后,认为如果通过调解解决本案,可以帮助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于是他在庭后多次组织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快递损失1万元,此案结案。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快递运输的安全和速度成为重要保障。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相关责任方无法逃脱,因此明确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非常重要。《民法典》对货运合同作了如下规定:第一,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明确货物的名称、性质、重要性、数量等。的货物。托运人声明不实或者遗漏重要事项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并以适合货物运输和有利于货物保存的方式包装。3.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或者灭失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灭失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民法充分保障了货运合同中几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我们要提醒所有收货人及时提货和验货。一旦发生货物短缺或损坏,应及时保留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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