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马知识产权
先考考你吧。你认为下面两张图中的两种商品是否涉嫌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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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剑南春白酒,土元网,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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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景阳冈酒厂景阳冈酒)
单看这两款酒,除了瓶身有点相似——瓶颈细长,瓶身上半部分呈圆形带曲线,瓶底呈锥形。其他地方可以说毫无关系——一个是白色透明的瓶子,一个是深色不透明的瓶子,瓶子上印的商标完全不同。
但即使是这两种看似毫无关联的白酒,也存在商标侵权纠纷。2021年10月11日,法院最终维持剑南春酒瓶上立体商标专用权,认定山东景阳冈酒厂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商标专用权,需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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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有文字商标、图片商标、声音商标,但人们往往忽略了立体商标的存在。立体商标是指由立体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立体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也可以是商品的包装或其他立体标志。剑南春的酒瓶有自己的商标权。一旦用相同或相似的瓶子装酒,就要付出侵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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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剑南春酒厂介绍,这款酒瓶的设计以唐代美女的曲线造型为蓝本,既象征着御酒的优雅,又显得美观大方。这个设计叫“莲花瓶”。这种瓶型推出后,通过其大力宣传推广,“莲花瓶”与“剑南春”形成一一对应。人们一提到剑南春白酒,马上会想到“莲花瓶”的形状。再加上剑南春酒业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其白酒销量名列前茅,莲花瓶当然具有鉴别商品来源的意义,这也是莲花瓶能被批准注册立体商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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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阳冈酒厂辩称,一般公众仍以瓶身的标签纸来区分商品,而不是以瓶身的形状来区分。但是两种白酒的品牌和颜色都不一样,在局部细节上也不一样。浮雕雕刻的图案也不一样,本质上是不一样的,但瓶身的形状是相似的。剑南春酒厂再怎么美化酒瓶设计的源头,也无法把酒瓶对于酒的基本特征变成鲜明的立体符号。京港酒厂认为,一审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只是机械地将涉案产品的外观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进行对比,根本不存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核心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剑南春酒厂的立体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与其品牌白酒产生了实质性的联系,形成了对其产品的显著识别意义。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京港酒厂使用与剑南春酒厂立体商标近似的包装,容易使公众认为其白酒是剑南春酒厂的系列产品或相关产品,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京港酒厂的侵权行为成立。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剑南春公司主张的立体商标是立体标志和文字标志的组合,包括瓶体造型结构和瓶体上所承载图案的立体标志具有显著性。剑南春白酒大量使用后,瓶体已不仅仅是一个容器,而是与立体商标“剑南春”的另一个文字元素一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法院认为,两种瓶形相近的白酒虽略有差异,但在瓶型设计、图案设计、版式等方面高度相似。且当立体标识显著且还能区分商品来源时,涉案瓶和被上诉人的立体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很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