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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酒52度1980年真假,杜康酒52度1986价格大全

酒易淘 白酒 2022-09-13 16:23:43

品牌名称:酱香白酒加盟 所属行业:酒水 > 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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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清样》-写作|闻一多   

  

  2015年,洛阳都康控股有限公司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上印制“都康商标唯一持有人”字样。这种强调杜康商标唯一性的竞争方式,其实早在30年前就被广泛使用。当时发生在宜川原杜康酒厂和邻县汝阳杜康酒厂之间。结果引发了持续多年的“两伊战争”,两家酒厂被恶性竞争拖垮倒闭。   

  

  四川、汝阳的杜康酒厂倒闭后,由民间资本接手成立洛阳杜康。在与邻居白水杜康的竞争中,洛阳杜康祭出了强化独特性的法宝,这次引发了长达两年的“商业诋毁”案。2018年3月16日,该案经过最高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终于尘埃落定。洛阳杜康的“杜康商标唯一控股企业”被认定侵权。此案也因其丰富的示范引导功能入选“2017年中国法院5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法院下发通知,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参考。相当程度上也为杜康几十年的商标之争定下了一条“标尺线”。   

  

  这起“商业诋毁”案的诱因还是商标进化的特殊历史。20世纪70年代,根据国家“复兴杜康,为国争光”的指示,与杜康历史渊源最深的宜川县、汝阳县、白水县等地都建有杜康酒厂。当时河南伊川的杜康酒厂、河南汝阳的杜康酒厂、陕西白水的杜康酒厂都生产杜康酒,但都没有以“杜康”作为商标注册,杜康二字只是作为酒的特定名称。   

  

  《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 1980年后,宜川、汝阳、白水三家酒厂都在声明自己是杜康后代的基础上,提交了注册杜康商标的申请。最后,国家商标局制定了“一次注册,三次共享”的方案,即核准了伊川杜康酒厂的注册申请。同时,汝阳杜康酒厂与白水杜康酒厂共同无偿使用“杜康牌”商标,并   

  

  1987年,河北省部分地区发生饮用假杜康酒中毒事件。当时有媒体披露,所有假酒都来自汝阳。在宣传中,“宜川杜康”开始强调自己是杜康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并告诫消费者要认清商标,避免上当受骗。   

  

  三十年过去了,宜川和汝阳两家杜康酒厂早已破产。被民间资本收购后,他们已经转型为洛阳杜康。位于陕西渭南的白水杜康酒厂历经数次改制,包括陕西三九杜康酒厂、陕西杜康酒厂、陕西白水杜康酒厂集团、陕西白水杜康酒厂有限公司,其产品商标以“白水杜康”为基础,早在1996年就已注册。   

  

     

  

  几十年来,各酒企实际使用的特色标识是“地名加杜康”的组合方式。洛阳杜康诞生前,称为“伊川杜康”、“汝阳杜康”、“白水杜康”。此后主要是陕西白水杜康和河南的区分。各方都为杜康品牌的发展壮大做出了贡献,都是正宗杜康葡萄酒生产商的理念早已被消费者认可和接受。在品牌建设上,各酒企也结合当地具体资源形成了形象划分,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产品特色和消费群体。   

  

  例如,自1975年陕西白水杜康酒厂在杜康酿酒地杜康谷畔重建以来,30多年来,其产品文化塑造与陕西白水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相结合,最终形成了杜康文化、窖池文化和陕西地域文化的融合。   

  

     

  

     

  

  自1979年以来,白水杜康在历届国家葡萄酒评酒会上多次获奖:1984年5月被评为全国优秀旅游产品,荣获“景泰蓝”奖杯;同年11月获轻工业部全国葡萄酒质量大赛铜奖;1985年被评为陕西省优质产品;1990年获全国轻工业产品博览会金奖。1991年获得北京国际博览会金奖和荣誉称号。还有首届唐成杯,陕西省群众评选的最优质产品,陕西省白酒大赛唐都杯,首届中国艺术节名酒,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金奖,全国优质保健金鹤杯奖,首届中国文化名酒,首届北京国际博览会银奖,首届全国轻工产品博览会金奖,第二届北京国际博览会金奖,中国国际评酒节“荣誉金爵”奖。陕西地方名酒、陕西省名牌、中国旅游产品“金犀牛”奖、首届中国酒文化节酒类包装大赛二等奖、陕西省酒类大赛世纪之星酒、世纪精品酒、世纪王牌酒;轻工业部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省级先进企业、全国质量合格食品、省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省级双文明单位、省级诚信单位、省级守合同守信用单位、2002年陕西省白酒质量信得过产品。   

  

  在品牌营销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神奇力量。其中最显著的事件营销就是白水杜康的酒曲和窖泥先后搭载神舟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和第二十二颗返回式科技卫星,开展空间科学实验。空间诱变后,出酒率可由原来的40%提高到55%,大曲用量减少五个百分点。此后,白水杜康太空酒被首都博物馆收藏。   

  

  

  

而到了2015年,洛阳杜康一句“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就展露出其试图将其他企业几十年历史、投入、血汗、辛劳一笔抹杀,甚至是一笔揽进自己怀里的架势。白水杜康遂于2016年起诉洛阳杜康商业诋毁,一审、二审胜诉后洛阳杜康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申诉,最高法审查过程中主要焦点围绕在:“洛阳杜康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印刷“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对此最高法裁定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相关历史文献可以表明,“杜康”二字自古以来就在中国历史文化中存在着特殊意义,与酒具有密切联系。而从本案伊川、白水、汝阳三家杜康酒厂最早均生产“杜康”酒,到后来三家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注册商标,直至现在洛阳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均持有含“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将“杜康”二字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及其所产生的商誉,绝非由某一特定主体所独创并享有。在目前的市场中,洛阳杜康公司的“杜康”注册商标和白水杜康公司的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洛阳杜康公司明知上述历史情况,仍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表述,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只有洛阳杜康公司才与“杜康”商标存在唯一对应关系,而白水杜康公司及其商品与“杜康”商标没有关系,从而对白水杜康公司及其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评价,并对白水杜康公司的商誉产生影响。因此,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洛阳杜康辩称其使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这一宣传语是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属无奈之举”。而法院判决称:“虽然经过十多年的时间,三家酒厂都是正宗杜康酒生产企业的观念被广大消费者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无法区分三家酒厂及其相应产品,更不会否定洛阳杜康公司对“杜康”商标的专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天津一中院审理的一次杜康商标侵权案中,相关判决内容、思路与这次最高法的最终认定也相契合。这起诉讼是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起诉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天津市中院审理认为:1.杜康信誉是杜康长期提供良好商品和服务在消费者中积累良好的信誉,白水杜康对“杜康”品牌的贡献不可分割;2、“白水杜康”作为商品名称的使用方式具有统一的特征,消费者对白水杜康的商品来源形成稳定的认知。

  

在判断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方面,天津市一中院认为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应当考虑产生本案纠纷的特殊历史背景,因商标共存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所以在处理涉及两个注册商标的侵权案件时,应当做到两个利益平衡即:共存商标权利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与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平衡。据此,既要注重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又要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尊重消费者已经形成的认知。

  

基于该逻辑,对于白水杜康公司商标使用中是否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问题,天津一中院着重从两方面分析:1、白水杜康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攀附原告洛阳杜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2、相关公众是否在客观上将两者的商品实际区分,是否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

  

为此,法院分析了白水杜康公司的主观状态、消费者的认知习惯、杜康商标纷争多年的历史事实、白水杜康商标的知名度等多方因素后,综合判定仅凭人为的主观认知判断“小白水、大杜康”商标不会对洛阳杜康方面构成侵权。

  

最终天津中院判定:洛阳杜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混淆可能性因素的情况下,仅以白水杜康使用“白水杜康”时“杜康”、“白水”文字大小不一,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主张不能成立,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洛阳杜康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同时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驳回洛阳杜康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这些法院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白水杜康状告洛阳杜康“商业诋毁”案的连续三审胜诉并非偶然,而是“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绳”的精确体现。

  

从2015年起,洛阳杜康针对白水杜康的商标侵权诉讼突然全面展开,几年间便发起了三十多起诉讼或行政投诉,白水杜康及终端销售商、大中小型超市因此被不断拖入漫长行政调查及司法审理程序,致使大批不愿涉及诉讼终端商只能将白水杜康的产品下架。

  

白水杜康所在的陕西白水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白水杜康一直以来是当地扶贫的最重要指望,但近两年因洛阳杜康对其发起的各类诉讼环绕密布,为此应接不暇的白水杜康投入在支持当地扶贫工作的精力也倍受打击,这不啻为这场绵延不绝商标纠纷的另一副作用,亦是一种无言的悲哀。―《调查清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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