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消费者在乌鲁木齐一家酒类专卖店购买了6瓶天妃茅台,发现是假酒。一怒之下,他将酒铺告上法庭。但卖酒的店家表示,其门店只卖酒,从未卖过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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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在商行购买6瓶茅台,发现是假酒后将商行告上法庭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某支付13800元在乌鲁木齐某酒类专卖店购买一箱六瓶贵州茅台酒。酒类专卖店员工马某某出具待开票贵州茅台酒清单,注明产品编号。
此后,张某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了相关情况,该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6瓶茅台酒进行了鉴定。贵州茅台发布鉴定报告称“送检样品与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不是我公司生产的,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对此,张某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为由,将这家酒楼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酒类商店以欺诈为名退还138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
02
酒行不承认出售行为,称“我们是葡萄酒门店”,但视频真相让商家败诉
但张某某和酒业公司对一审判决均不满意。张某某再次上诉,称这不仅仅是欺诈,而是酒铺还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法院判给酒铺十倍赔偿。
但酒楼方面表示:是专门销售进口酒的酒楼,不是白酒。张某某未购买茅台,而是在酒行购买了36瓶巴罗莎76干红葡萄酒,总价13800元。
但在一审中,张某某已提供了酒楼所在物业部门的对外视频,完整且连续。视频显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12时55分35秒空手进入事务所,13时25分52秒手拿纸箱走出事务所。
张某某还提供了2019年10月12日与酒楼店员马某某的《全面召回》。录音显示,马某某已从事务所辞职,但承认曾在张某某处销售过茅台酒。发票可以由酒店开具。
此外,酒铺提供了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的收据存根,客户记录为张某某,商品名称为巴罗莎干红葡萄酒。数量36瓶,单价383元,金额13800元,用以证明张某某购买了价值13800元的酒,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酒铺提供的文件是单方制作的。经综合考虑,确定张某某与酒类商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但法院同时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某主张其并未开瓶饮用涉案酒,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事实依据不足,故不支持十倍赔偿,维持一审三倍赔偿。
03
业内人士:酒行可能调到假货,经销商调货一定要专业谨慎,不贪便宜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根据公开信息,这很可能是一家酒类专卖店帮客户调货,却被调成了假货,甚至有可能是前任店员的个人调货行为。店里没有茅台陈列是真的,但既然店里卖假货,显然是要负责任的。
的确,很多酒商在设立烟酒专卖店的时候,可能因为流通环节利润不足而不囤货。但是因为有些客户经常提起,酒商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一般都有自己的资源来调货。但如果酒商自查不严,转假货的可能性确实存在。
关于这个问题,汤山杜梅1855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怀成建议:销售茅台、拉菲、本福这类流通商品,一定只能找大商人,渠道才是王道。不要相信非官方渠道,尤其是性价比高的。其次,一定要保留好收据,避免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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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经营一家葡萄酒商店的荣普酒业总经理杰基(Jackie)表示:所有涉及知名品牌的商品调整都是我一个人做的。即使店员调货,我们也会提前给员工指定1-2个靠谱的供应商。货物转移后,我们会仔细检查货物,确保没有问题后再卖给客户。如果店员要调货到不熟悉的地方,我会拒绝这个合作,不会给予任何预付款、开发票、运输等支持。
部分内容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