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1年3月1日,小张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以小王的名义与签订了自行车买卖合同,并约定:“小王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支付全款,货款到账后第二天将货物交付给小王。”合同签订后,孟晓一直没有收到货款,于是他给小王发了一封催款信。小王收到催款信后,与孟晓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小王考虑30天。30天后,小王不明确拒绝,视为追认。”30天后,小王没有给孟晓任何回复,也没有支付货款。孟晓可以要求小王继续履行合同吗?
[律师的回答]
孟晓可以要求小王继续履行合同。
1.小王与孟晓的约定“小王未表示拒绝视为追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小王虽未表示意思,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沉默才能视为意思表示。“据此,由于小王与的约定,30天的有效期甲方未予表示,小王的沉默视为追认,该约定内容对小王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追认。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但这一规定是任意的,并不妨碍双方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和孟晓同意先适用该协议。
2.虽然小张无权代理,但经小王追认,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以明示,双方的同意也可以“默示”。
3.本案中,小王在收到孟晓的催款信后,与孟晓进行了协商,就是否追认达成了共识,并最终以“默示方式”表达了意思。所以合同是有效的,效力和小王的一样。
作者: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