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践经验,整理出不良资产总量调整的主要内容,供从事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的同行和朋友参考:
本文目录-
一、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二。数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原则是:
1.客观真实原则。
2.总体审慎原则。
3.依法判决原则。
一.资信审查的主要内容
数据审核要注意数据的完整性、获取的合法性和权利的连续性。
1.债权类资产
主要审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欠条;合同延期;催收通知;还款及利息偿还证明;证明所有权存在的其他材料。
2.物权类资产
主要考试:车辆行驶证;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法院判决裁定抵债资产;债务偿还协议;租赁协议;车辆年检证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纳证明;房产税缴纳证明、物业费缴纳证明、供暖水电缴纳证明、物业消防验收证明、年检证明;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材料;证明所有权存在的其他材料。
3.股权类资产
主要考试:工商登记证;公司股东大会章程。
4.诉讼类资产
审查:起诉状、答辩状、支付令、参加诉讼申请书;立案证明;付款证明;抗辩;代理词;财产保全申请;判决和裁定;上诉;二审判决和裁定;申请执行;裁决的执行;执行中止裁定;债权凭证;执行最终裁决;委托代理协议;律师的法律意见;支付律师费的证明;宣布破产裁定;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是否受到保护;最终破产裁决。
二.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资料回顾的基础上,一定要坚持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债权类资产
主要调查-
(1)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企业年检。
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注销。
企业注销。
关停企业。
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重组。
企业破产。
(2)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库存商品。
房产、土地、车辆的情况,要去房产部门、车管部门获取相关登记信息。
对外投资,需要考察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年检情况。
对于应收账款,如果金额较大,需要调查相关协议和企业状况。
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逃废债务情况,调查债务人是否无偿低价转让财产。
(三)主债权的效力
主债权存在。
主债权不合法。
主债权是否合法不确定。
主债权限制继续。
主债权的限制不继续。
主债权时效届满后,重新计算。
(4)保证有效性
(1)保证有效。
担保无效。
一般担保。
连带担保。
约定的保证期。
未约定保证期。
保证诉讼时效的丧失。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签署催款通知。
贷款展期。
参与主债务人的破产。
分机或分机。
(5)抵押效力:
抵押有效。抵押无效。(3)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可以撤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抵押权消灭。抵押品的损失。
(六)质押的效力:
移交生效。(2)对抗第三人。
2.物权类资产
(1)房地产
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
权属证明;土地条件;土地使用权瑕疵。h的调查
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应当调查相应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裁定对应资产的真实性。
(二)动产
船舶:对于船舶所有权的调查,相关部门要了解船舶的登记情况,是否登记在转让人名下,是否有共有人。同时也要了解船舶的抵押情况,要求转让方提供船舶抵押合同,是否已经办了抵押登记。关于船舶抵押权,同一船舶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抵押权的先后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机动车:所有权证;用法;缺陷。
企业机器设备及其他
动产类资产:①权属证明。②使用情况。③瑕疵情况。(3)在建工程
①权属证明:审查有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建议书、规划许可、开工许可、工程设计图纸,以及能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有关资料。②费用情况。③瑕疵情况。
(4)其他类物权
①法院判决及裁定抵债资产。②协议抵债资产。
3.股权类资产
(1)原始取得应审查的内容
①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是否为《公司法》规定的类别: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②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是否是实践中可以作为出资的类别:债权、在其他企业的权益(股权)。
③审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出资是否进行了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相应规定办理;债权出资的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如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折股比例的依据是否充分等。
④审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是否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如果被投资主体为高科技公司,审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是否超过了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该高新企业是否获得了有权部门的认定。
⑤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的真实性。
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出资的,是否存在抵押、质押、诉讼等财产负担或纠纷。
⑦以其他企业的权益出资的,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者的同意,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⑧审查股东出资是否经过验资,验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⑨审查公司是否颁发了股东出资证明(股票或法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股东名册上是否有相应股东及股权数额及比例的记载,工商登记中有关该等股权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股东名册的记载内容相一致。
(2)有限责任公司继受取得的审查内容
①该股权取得者如果是企业原股东,则审查是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企业签发了出资证明;公司是否将新股东名字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企业是否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该股权取得者为企业原股东以外的人,则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该转让行为是否取得了企业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了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企业是否签发了出资证明;公司是否将新股东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企业是否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受取得的审查内容
①股权转让是否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
②记名股票是否以背书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是否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③如果是发起人股东,审查是否在股份法定锁定期以外进行转让的;如果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股权持有人,审查是否在股份法定锁定期以外进行转让的。
④如果是国有股权转让,转让方和/或者购买方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和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核准、信息披露等义务。
(4)股权是否存在争议。
(5)股权、股票的质押,应审查有关股权、股票及质押的文件。
4.涉诉类资产
(1)审查原始债权情况
审查债权资产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主从债权的合法性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存在,债权的履行情况,债务人的违约情况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抗辩事由。
(2)审查被告、被执行人(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偿债责任人)情况
审查被告或被执行人主体资格;调查被告偿债能力。
(3)审查诉讼执行进展情况
①对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债权:调查核实立案、审理、财产保全等情况,审查民事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法院开庭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分析确认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审查已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是否需要并且已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审查是否缴纳了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审查是否选聘律师代理案件、代理方式、代理期限、工作进展情况、律师代理费是否支付。
②对已审结未申请执行案件:审查被告人是否主动按照判决或者裁定的要求履行义务;审查在法定期间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③对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调查执行、财产保全情况,审查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裁定书是否齐全;审查已经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是否需要并且已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审查被告人是否主动按照判决或者裁定的要求履行义务;审查是否交纳了执行申请费、财产保全费、实际执行费等;审查是否选聘律师代理案件、代理方式、代理期限、工作进展情况、律师代理费是否支付。
(4)破产案件审查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要调查转让方是否依法向有关法院申请了债权登记,破产进行到何步骤,企业的资产和预计破产费用,其他债权的情况,是否有抵押、质押债权,是否有拖欠工程款,以及预计的清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