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0日电中国经济网-中国银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信息披露表》(陕银保监发〔2022〕9号)显示,李负责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未经任职资格审查,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履行职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山西银监局对李予以警告。
根据《山西银监局关于核准李江雷等四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晋银苻坚[2017]114号),2017年6月16日,陕西银监局核准了姜立雷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根据《山西银保监局关于核准赵宇任职资格的批复》(晋证[2022]17号)2022年1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核准虞照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李于2022年2月22日退出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人由李变更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乃至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乃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