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李小姐通过一家网店买了两个名牌包。约定双方购买的商品为法国正品,总价为17000元。当天,李先生通过网购平台向店铺付款。
后来,李小姐收到了商店邮寄的两件物品。考虑到所购商品价格较高,李先生在开箱收货时,对开箱收货过程进行了录像。开箱后,由于挎包做工粗糙,气味刺鼻,李先生找了一家鉴定机构对挎包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这两个书包都不是真的。李老师要求退款,网购平台退还货款17000元。
李老师认为该网店销售商品欺诈,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武汉市新洲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是由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为查明案件事实,审判长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货物交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真伪鉴定。2021年9月,经鉴定,李先生购买的两个挎包均非真品。
武汉市新洲区法院认为,原告李先生在该网店购买商品时,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均有约定。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发送了货物,双方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李先生的订单显示所购商品为法国正品,被告也承诺购买法国正品。但根据鉴定结果,所售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被告以假乱真的行为明显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网店签订的买卖合同,判令该店铺支付李先生51000元作为赔偿。
一家网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的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当消费者发现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时,应保留相关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这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监督。
来自:湖北高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