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在《鬼吹灯》部影视作品上线的同时,“鬼吹灯”一词频繁出现在各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名单中。
这些案件背后的故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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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成为典型案例的“鬼吹灯”
4月21日,上海浦东法院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天下霸唱《龙岭迷窟》被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摸金校尉》”入选十大案例之首,被认为是“全国同行作品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
4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轩庭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张牧野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在这个案例中,天下霸唱《鬼吹灯》被指控未经许可使用“鬼吹灯”标志。
当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者天下霸唱与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轩庭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当当柯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4月28日,上海滩文艺创作工作室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发布,本案工作室由《鬼吹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投资。
资料图:天下霸唱
创作者没有所有权的作品
一个《鬼吹灯》怎么会牵扯这么多案子?这始于15年前。
2005年12月,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创作的《鬼吹灯》,首次在天涯论坛发表,连载52章。《鬼吹灯》的剩余章节和《鬼吹灯》的所有章节均在上海轩庭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起点发布。
起点上 《鬼吹灯》。网页截图
据媒体报道,2007年,起点与天下霸唱签署了一纸协议。
根据法院披露的协议内容,其中规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履行后,天下霸唱不得使用其真实姓名、笔名或其中任何一个作为与本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创作作品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若《影视改编权协议》成功签订并产生经济利益,轩庭公司承诺在收到第三方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下霸唱支付该部分影视改编产生的报酬的40%。
这意味着,虽然天下霸唱创作了《鬼吹灯》的系列作品,但如果他想用《鬼吹灯》作为创作的素材,则需要轩庭公司的授权。其他作者经轩庭公司许可,可以创作《鬼吹灯》个以“鬼吹灯”为标题的“粉丝作品”。
之后,随着《鬼吹灯》系列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市场上出现了相关的“粉丝作品”,而天下霸唱自己创作的《鬼吹灯》系列作品只有8件。
不能用“鬼吹灯”但可以写“胡八一”
事实上,最近在此基础上审理了一些相关案件。
在“天下霸唱《鬼吹灯》被诉侵犯《摸金校尉》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轩庭公司认为,天下霸唱在《鬼吹灯》书中大量使用了人物姓名、人物形象、关系、盗墓方法及应遵循的禁忌规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轩庭公司主张的人物及其他元素均为张牧野首创,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作为原小说作者,有权在没有任何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使用原小说中的这些元素创作新作品。
也就是说,天下霸唱在书中使用的三个主角《摸金校尉》不构成侵权。胡八一,《鬼吹灯》中的主角之一,也可以出现在《摸金校尉》中。
资料图:此前,《鬼吹灯》的宣传照片。
在天下霸唱《摸金校尉》被控擅自使用“鬼吹灯”标识一案中,法院明确区分了作品名称使用权和具有作者个人属性的署名权,从而没有限制制作者使用真实姓名或笔名进行再创作的自由。
同时,法院还认为,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在签订合同时应已知晓约定作品著作权相关财产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故其在轩庭公司商业运作成功后不能违反原约定,并主张“鬼吹灯”标识的相关权益应归其所有。
在本案中,天下霸唱等三名被告被判共同实施未经许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者天下霸唱与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轩庭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当当柯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明确表示,著作权人转让作品,
的著作财产权后,将无法再基于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使用而从作品中获取经济利益。法院认定,由于未经许可对《鬼吹灯》小说进行大量修改,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该案中,虽然天下霸唱已经将《鬼吹灯》系列图书的著作财产权转让,但对涉及该图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宋宇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