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编辑的信
编辑你好!
按照法律规定,工作满20年,应该休15天年假。本人工作30多年,2012年11月至2018年6月30日。我每年只休5天年假,剩下60天年假。2018年,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我这6年来应休年假的3倍。然而,公司说已经安排我休年假,并表达了我的担忧
请问我未使用的年假会过期吗?为什么说我索赔超过期限?
北京安子
来打消你的疑虑。
你好,安子!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你的用人单位声称已经安排你休年休假,但你又不能证明,那么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单位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定赔偿金(200%福利部分)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分段安排、跨年度安排的特点,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领取年休假工资的时间从次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
你在2018年提起了劳动仲裁,所以2015年及之前的年假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限。公司支付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年休假工资,不低于法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未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超过仲裁时效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龚永超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