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安徽省顾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顾靖酒厂公司)推出创新产品“顾靖酒厂年份原浆”。近年来,顾靖酒厂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对“春晚”的巧妙运用,逐步提升了“顾靖酒厂年份原浆”系列的品牌效应。同时,顾靖酒厂公司注册的“年份原浆”商标存在争议。
顾靖酒厂公司与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的纠纷,是围绕一个“年份原浆”商标展开的。
“年份原浆”商标引纷争
2008年11月26日,顾靖酒厂公司申请注册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但该争议商标于2009年被商标局驳回。
经过商标驳回复审,于2013年7月13日初步核准了争议商标。
一审公告期间,商标纠纷受到多家企业的质疑。经过商标异议程序,争议商标最终被核准注册。2015年10月14日,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作出注册公告,核准在第33类“酒、米酒”等商品上使用。
此时距离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经过去了近7年,争议商标确实是一个有故事的商标。
在克服种种困难后,成功注册的争议商标随后被五粮液公司提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商标无效宣告。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争议商标“年份原浆”。
五粮液公司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原商评委作出新的裁定。
五粮液公司认为,争议中的“年份原浆”商标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因为它只是直接表明酒类产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征。商标争议的文字本身会对商品的物理状态、储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征产生误解。而且,顾靖酒厂公司申请注册后的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已构成“欺骗公众”,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产生误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年份原浆”一词本身无特殊含义,是作为商标在指定酒类商品上使用,其单纯作为商标使用缺乏作为商标的固有意义。但本案中,通过年份原浆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年份原浆的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照片、年份原浆的宣传资料、年份原浆的大量维权证据、获得的荣誉等。由顾靖酒厂公司提交,可以证明年份原浆已被顾靖酒厂公司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并已起到鉴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五粮液公司不服,随后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顾靖酒厂公司与五粮液公司因“年份原浆”商标引发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除五粮液公司外,剑南春、曲阜金控酒业公司也针对商标纠纷提出无效声明,但均未获成功。
事实上,近年来,酒企之间围绕商标的纠纷数不胜数,如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的“杜康”商标纠纷,江与江津酒厂的“江”商标纠纷等。
许多知名葡萄酒公司卷入了一系列商标纠纷。在一号公路上
商标承载着企业的声誉,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对企业及其产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拥有商标意味着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可以垄断市场份额,从而获得更多利润。(图片来自中国商标网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