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容易坏事。
喝酒容易出事。
喝酒容易传播东西。
男子应邀参加聚会喝醉致死
引发官司
2019年12月27日,周某在朋友王的邀请下到该饭店吃饭。
席间,被告人肖某、王某、谢某均参与饮酒,被告人袁某等人未饮酒。由于王的友好表示,周喝了很多酒。没过多久他就彻底醉了,趴在桌子上,没有任何肢体动作,也不会说话。
之后,大家把周某“抬”到车上,让他醉醺醺地躺在车后座上,直到家人发现他已经倒在后座垫子上,皮肤发紫,才决定送医院。
而其他人则选择在此期间继续饮酒。最后,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
周死于右心室心肌病所致恶性心律失常,饮酒可作为右心室心肌病所致恶性心律失常的诱发因素。周死前血液酒精浓度为326.99 mg/ml,达到酒精中毒的血液浓度(100 mg/ml),但不是酒精中毒的血液浓度。
因此,周的家人以为被告,将肖某、王某、谢某等6人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0余万元。
共同饮酒者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但仍放任风险存在,其死亡系重大错误。
肖某、王某、谢某疏于观察醉酒人员的异常表现并随车陪同。这一过失与周的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此外,考虑到周某自身的健康原因以及其过于自信、大量饮酒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因素,肖某、王某作为饮酒的组织者,对饮酒者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未尽到妥善照顾义务需担责
袁等三人不参与饮酒,正常参加饭局。他们对周饮酒造成的风险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故判令共同饮酒人合计应承担20%的责任风险:
故肖某、王某、谢某分别按照8%、8%、4%的比例承担。
赣州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维持死者周某承担80%责任,未参与饮酒的饮酒者无责任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总的来说,应该是
饮酒者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失。
因为个人饮酒量和身体状况
只有自己最清楚。
因此,喝酒的后果
我应该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然而,如果
“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改判
改判王某、肖某、谢某分别承担10%、6%、4%的责任。
比如用“别喝够了朋友”之类的话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喝醉、不省人事、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还劝他喝酒。
01
强迫性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
02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并且神志不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饮酒者不将其送往医院或将其安全送回家。
0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遇到这种情况,要尽力劝阻,以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防止酒驾还可以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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