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倪东伟)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被告人李、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9.5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07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买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等注册商标品牌的白酒。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其多次驾车至秦某位于启东市汇龙镇的住所,将上述假冒白酒销售给秦某,销售金额61000余元。民警从其驾驶的车内及租住地车库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价值18万余元。
2007年,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李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等品牌白酒。2017年底至2018年5月,上述假酒销售给多人,销售金额61000余元。民警从其住处、仓库、车库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价值12.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秦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