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营者Caijing.com了解到一份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酒公司”)的判决文书很有意思。汾酒公司因产品“净含量不合格”造成两百多万元损失,但这一切都归咎于供应商生产的瓷瓶问题。这是怎么回事?
因净含量不合格 两百五十余万打了水漂
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以来,汾酒公司接到重庆区域市场部分消费者反映,其生产的53度青花汾酒净含量不合格。
此后,汾酒公司收到重庆市渝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汾酒公司在重庆市场上生产的53度青花汾酒产品净含量不合格,罚款4.9万元。
不仅如此,重庆润鑫酒业有限公司因该批次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处理未能与汾酒公司协商,故以净含量不合格为由,将原告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诉至汾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贷款退款、利息损失、销售差价损失等。共计4078459元。
最后,经法院调解,原告向重庆润鑫酒业有限公司支付退货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246万元,并将涉案53度30年青花白酒4511瓶运回原告厂保存,为此原告支付退货物流费共计13975.3元。
至此,汾酒公司因产品净含量不合格导致的行政处罚、贷款退还及各项赔偿费用已超过252万元。
状告供应商失败 无奈只能自吞苦果
在汾酒公司看来,这一系列问题的源头是供应商怀仁美玉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仁公司)生产的瓷瓶漏水。故要求怀仁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22975元。
怀仁公司表示,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供应的瓷瓶均已通过汾酒公司质检所的验收、入库、贷款发放等程序,合同已履行完毕,瓷瓶不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受害人应当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汾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怀仁公司生产的53度30年青花汾酒瓷瓶渗透了质量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汾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汾酒公司不同意判决结果,申请二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仍以“无证据证明青花瓷瓶渗透是汾酒净含量不足的唯一原因”驳回汾酒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