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在央视网消息:,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的专用商标权,要求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经济损失900万元。
滨河集团也被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或突出显示“九粮春”、“九粮液”的白酒产品。
五粮液与滨河集团的商标之争起源于多年前。2010年,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很多“N粮液”名牌产品。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了九粮叶、九粮春一案。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不侵犯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1月,该案由最高法院审理。到今年5月底,最高法已作出再审判决,确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滨河集团在其产品的瓶体和外包装上显著使用“九粮液”、“九粮春”商标字样,特别是“液体”、“春天”字样的写法与五粮液公司相似。这反映出滨河集团具有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因此,滨河集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